請不要讓“試用期”委曲求全
2010-12-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現實實況

“半年被‘試用’了三次,不簽合同、不買保險、不發全薪……什么福利都沒有。”廣東某職業學院應屆生齊同學初入職場,卻連連遇上不良企業,試用期成為“白用期”。
據廣州媒體報道,由于就業形勢嚴峻,“試用合格方簽勞動合同”目前成為不少招聘企業的不成文規定;至少三成找工作的大學生因求職心切,遭受過用人單位的各種“剝削”。
原本法律允許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度過求職旺季之后,很多求職者以開始在各崗位工作耕耘了。因此,小編在此提醒找到工作的各位大中專畢業生,相當一部分逐步進入試用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適應的一個時期。但是,少數用人單位卻利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大中專畢業生求職心切的心理,屢屢設下試用期陷阱。對此,大中專畢業生要擦亮眼睛,警惕黑心的試用期陷阱,并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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