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同上同下”執行難
“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的,礦工也有提前升井的權利。”這是國家安監總局8月25日在官方網站公布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其中一條規定。
2006年,國家就開始施行礦山企業領導與礦工“同上同下”的規定。由于礦難頻仍,國務院前不久又下發通知重申了這一規定。結果如何呢?就在國務院“重申”后不久的7月31日,黑龍江省雞西市的恒鑫源煤礦就發生了透水事故,而事故發生時兩名礦長都不在井下。近期發生的多起事故也都表明,“同上同下”的規定并沒有得到真正的執行。現在,安監總局意欲進一步作出“無礦領導下井,礦工可拒絕下井”的規定,顯然就是想讓“同上同下”的規定落到實處。可是,能達到目的嗎?
首先,“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拒絕下井,不等于“有膽”行使這個權利。自己的飯碗就掌握在人家的手里,礦領導不下井,礦工們敢說不嗎?這一次你拒絕下井,下一次可能連下井的機會都沒有了。更何況,拒絕下井還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逐級匯報后”——礦工向組長匯報,組長向班長匯報,班長向副礦長匯報……而這種明顯是向領導發難的匯報能進行下去嗎?
其次,即使礦領導下井了,也很難讓他“奉陪到底”。雖然《規定》說“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的,礦工也有提前升井的權利”,但前提是領導的升井是“無故”的,而領導想找個理由還不容易嗎?在恒鑫源透水事故發生的1個多小時前,生產礦長“為了協調井上的工作”而升了井;而透水事故發生時,替代生產礦長下井帶班的值班礦長“為了向生產礦長匯報事故”而升了井……領導說有急事要升井,礦工們能說什么呢?
說到底,“同上同下”這種內部監督形式的效果本來就非常有限,而“無礦領導下井帶班,礦工可拒絕下井”的規定,恐怕將與“同上同下”一樣形同空文。要防止礦難的發生,關鍵還是要加強外部的監管,這個責任,主要在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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