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搭乘公司車輛受傷,單位需賠償
2010-12-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厲某駕駛公司車輛與同事趙某外出時發生意外,趙某事后訴至法院要求厲某和公司賠償其損失。厲某對責任表示積極承擔,不過公司方則認為趙某受傷與其無關。最后,法院還是判決原告勝訴。
2008年6月8日晚上,厲某駕駛該公司所有的轎車和同事趙某一起外出,在行至嶠車鎮朱里村時,車翻入溝中,造成趙某右胳膊受傷。趙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58天,公司為其墊付醫療費51789.9元。2009年3月5日,趙某的傷經鑒定為7級傷殘。趙某于2009年3月12日訴至莒縣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厲某及日照市某公司支付各項損失共2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送達費。
庭審時,被告厲某辯稱:車輛發生事故、被告受傷屬實。該行為是我的個人行為,該起事故是由我造成的,對原告的請求沒有異議。被告日照市某公司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厲某擅自開出單位車輛,并擅自讓原告搭乘車輛外出,請求駁回原告對日照市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厲某駕駛被告日照市某公司所有的轎車,所以,原告要求公司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被告厲某辯稱是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故不予支持;被告厲某是被告日照市某公司發生事故轎車的駕駛人員,若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原告損害,被告日照市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厲某追償。
法院判決被告日照市某公司賠償原告趙某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47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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