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宣傳視為間接營利,擅用職工照片屬侵權
2010-12-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也指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這里的營利我們認為既包括直接營利,也包括間接營利。
問:“我們公司印刷、發行了一種彩色宣傳單,所有員工人手一份。我發現封面是我在公司門口的照片,該照片是我在一次上班前即興讓一位同事拍攝的。由于公司使用前并未征得我同意,我便提出了異議。而公司認為其不是借此牟利,印刷數量也不多,又僅僅限于內部使用,故不構成侵犯肖像權。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答: 公司之舉確實侵犯了員工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也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也指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從中可以看出,只要具備兩個條件,即構成侵犯肖像權,即: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本案中,公司使用員工照片未經員工同意,雖然傳單用于內部宣傳,并未銷售和擴散,但只能認為是改直接營利為間接營利,所以應屬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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