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受損的,派遣員工也要賠償
問:2009年3月,小張作為勞務派遣員工,被派到一家從事手機經銷的公司任促銷員。在一次為顧客展示手機的過程中,小張失手將手機摔壞。此手機是著名品牌的高端產品,價值8000元。該手機經銷公司要求小張賠償手機損失。請問,勞務派遣人員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是否可以要求其賠償?
答:在勞務用工實踐當中,勞動者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是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工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對于前述情形,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后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務關系,用工單位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工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另外,在勞務派遣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工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中,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
勞務派遣關系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范圍盡管小于一般勞動關系,但其具體內容并不脫離勞動關系。用工單位多數情況下享有對勞動者實際工作的指揮管理權,故因勞動者原因導致用工單位損害的,用工單位可以主張損失賠償。根據2010年7月1日將實施的 《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的責任和權利不因其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而脫離。
對于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形,建議用人單位通過管理措施加以預先防范,如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在合同中約定損失計算辦法等,力爭將損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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