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派遣工并不是一勞永逸
2011-01-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在有些企業看來,“我使用勞務派遣工,這樣,我與派遣工沒有勞動關系,沒有直接的勞動用工法律風險,與派遣工的勞動關系都由派遣單位去處理。”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集中在建筑、保安、通信、金融等行業。這種想法正確嗎?這種想法是一些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出發點或是因素之一嗎?《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人力資源法律網付迎濤律師認為,通過第92條的規定,HR應該能明確了用工單位是否有可能承擔責任這一問題。所謂“連帶賠償責任”就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一個義務人提出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要求,而此義務人可根據事先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其他義務人追償超出自己應承擔的部分。落實到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中,也就是說,被派遣勞務者雖然是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有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則勞務者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承擔責任;若僅向用工單位要求承擔責任,則經法律程序最終認定后,用工單位是不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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