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維權的三大攔路虎
工傷農民工之所以維權難,與其目前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息息相關:大多數面對工傷維權難的農民工,是工作在非常底層的農民工,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上缺乏議價能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更不用說參加工傷保險了。而這些現實問題正是解決工傷農民工維權難題不容回避的現實。要解決維護工傷權益的難題,必須認識到工傷權益是勞動權利密不可分的一個部分,也是勞動權利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在現行法律制度體系下,工傷權益涉及到勞動權利的很多方面,而處理程序又是所有勞動權利救濟中最為繁瑣的。
在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下,工傷農民工維權必須解決三大難題:一、工傷認定時勞動關系確認的難題;二、程序繁瑣的難題;三、工傷賠償難的問題。而這正是新《條例》修改應該真正解決的難題,但是從公布的新《條例》文本來看,這三個難題還需要繼續探討加以解決。
一是工傷認定時勞動關系確認的難題。
根據規定,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很多農民工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并不能提交勞動合同或完整的可以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般會出具勞動關系補正通知書,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的方式來確認勞動關系。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多數勞動者都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兩審程序才能最終確認勞動關系。調查工傷事故是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責,更重要的是,調查核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職責之所在。新《條例》沒有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時,應一并調查核實勞動關系,致使工傷農民工維權難的第一個難題無法解決。
二是解決程序繁瑣的難題。
除了前面談到的勞動關系的確認面臨諸多程序外。工傷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即使是在認定工傷以后,還面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徹底解決了工傷認定難題后,還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的程序才能最終解決賠償數額的問題。這期間還會有程序的反復。
新《條例》規定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但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還是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方式來主張工傷醫療費。至于工傷醫療費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得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結束以后才能主張,而那又是一輪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程序。
新《條例》草案中曾經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這樣的規定應該說在簡化程序方面要更進一步。
三是工傷賠償難的問題。
對于工傷農民工來說,即使千辛萬苦走完了所有的工傷處理程序,最終拿到了確認工傷賠償數額的法律文書,等待他的仍然可能是遙遙無期的賠償。因為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支付賠償的義務,早已經通過瞞天過海的戰術,把財產轉移了。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如果用人單位不補繳工傷保險費用,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還有指望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新《條例》是2011年1月1日實施,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新《條例》應該與《社會保險法》接軌。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新《條例》的相關規定是一個過渡。
考慮到我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很難保證有些地方因為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考慮,而將過渡性條款作為長期過渡,事實上架空《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類似的例子并不罕見。既然如此,為何不從現在開始就和《社會保險法》接軌呢?
工傷保險制度是最能體現社會法理念的法律制度,而當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待解決的實際難題,又為我們創建真正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實踐的社會土壤。我們期待著,《工傷保險條例》乃至未來的工傷保險法律能夠早日解決工傷農民工維權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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