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保安獲刑兩年
2011-02-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康某只有小學文化,家人托人幫他找到一個做保安的工作。可他不但不珍惜工作機會,反而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盜竊公司價值3萬余元的貨物,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切斷監控偷竊3萬貨物
去年5月,二十多歲的康某來到某商貿公司擔任保安。看到每天進進出出拉貨物的大卡車,康某萌生了“發財”之道。
他伙同另外兩名保安(已判刑),經過預謀,于第二天凌晨2時許,趁他們三人當班之便,切斷保安室的監控錄像電源,將運贓車輛放進公司,從倉庫內竊走價值人民幣3萬余元的貨物。
經公安機關追逃,康某被抓獲,到案后檢舉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其后,康某被檢察機關公訴。
利用職務盜竊被判兩年
法院認為,康某作為某商貿公司的保安,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占罪。最后,法院判處康某有期徒刑二年。
據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介紹,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防盜是保安的重要職責之一,特別是公司員工下班后,康某等人負有對公司財物的保管職責。但他利用職務之便,與其他保安勾結進行盜竊,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在職務侵占罪的量刑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規定,犯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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