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5月1日起,與國家《勞動合同法》關系密切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稱《仲裁法》)正式施行,將對億萬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產生深遠影響。昨天,參與研討制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配套政策的著名勞動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副所長彭光華教授接受專訪,就這部法律的實施細則進行解讀。
勞動者可打六大類“官司”
彭光華說,正在擬定的《仲裁法》實施細則,解決的第一個問題是適用范圍,“勞動者到仲裁委可以打哪些官司”。今后,凡是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的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除了有特別規定的,都可以打“勞動官司”。
具體說,勞動者遇到以下六類情況,可以申請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需說明的是,5月1日起,勞動者申請仲裁、打“勞動官司”,全部免費。
職工要趕快確立勞動關系
彭光華表示,由于所有的仲裁都是免費的,今后一段時間,勞動者申請確認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將成為第一熱點問題。此前,重慶、上海等地已先行實施“免費仲裁”。從實施情況來看,勞動者提出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尤其是勞務關系的案件數量成倍增長。一些地方類似的案子已經排到兩個月后了。
把勞動者開除屬無效行為
適用范圍中,有一種情況值得勞動者注意,即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彭光華表示,今年初,國務院第516號令廢止部分規章,包括關系勞動者個人權益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原條例規定,企業、單位可以把違反規定的職工開除、除名。既然已經廢止,那今后企業、單位再以“開除”、“除名”作為處罰員工的措施,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應當屬于無效行為,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也會很多。
“這個問題的復雜之處在于,既然單位把員工除名是無效的,那么單位想收回、再用辭退的辦法讓員工走人,也是違法的。”彭光華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勞動者,單位不能因一件事情而處罰兩次。這樣,單位再想讓員工走人就很麻煩了。
索要工資不受時效限制
以往打“勞動官司”,勞動者常因超過60天的時效而無法拿到錢。5月1日起,“勞動官司”申請仲裁的時效延長到一年。
彭光華說,這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時效中斷”,比如在時效期間內,勞動者向單位主張權利,或到工會投訴,或者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滿足勞動者要求等,那這個仲裁時效就中斷了。從中斷的時候開始,一年的仲裁時效要重新計算,前面的不算。另一種是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觀因素,比如發生天災、勞動者突然重傷住院等,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就中止了。從天災過去、他能行動起,時效繼續計算。
彭光華表示,具體實施中,還規定了一種特殊情況不受時效限制,即當勞動者與這個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因單位拖欠工資報酬而發生爭議,打官司的時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假如勞動關系終止,那么就受限制,勞動者應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如果勞動者權利從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五年,那么仲裁委不予保護。
勞動官司“一裁終局”
過去勞動者維權討薪,一般先調解,再仲裁,然后才能訴訟。為了縮短爭議的處理時間,降低維權成本,《仲裁法》及實施辦法明確了“先行裁決”、“一裁終局”等快速處理的通道。“先行裁決”有兩種情形。彭光華說,一是部分事實已清楚的,可就這部分先裁決,比如勞動者提出仲裁,要單位發放拖欠的工資,并為其補繳社保費,而社保費部分尚待調查,可就欠薪部分先裁決。二是對于追索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官司,也可先裁決,交由法院執行;假如證據充分,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裁終局”也涉及到兩種情況。彭光華說,一是涉及討薪、要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法定賠償金,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總和,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當地上年度的標準,在南京,就是低于850元(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2=10200元的勞動爭議,“通常是萬元左右”,這種情況較少。二是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一周不能超過44小時。(編輯:盛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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