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03-02作者:未知來源:新民晚報
第十七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規解讀
本條規定的是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法律處理程序。用人單位拖欠或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及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具有金錢給付性質,符合申請支付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依法審查,勞動者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并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但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用人單位就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勞動者可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向用人單位主張勞動報酬而申請支付令的,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尋求法律保護的,應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先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才立案受理。
依據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的調解協議,屬于具有金錢給付性質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具有勞動爭議的性質。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徐興民 陸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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