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雜工干活摔傷骶尾椎 構成工傷酒店應賠償
核心提示:勤雜工在酒店干活,摔傷了骶尾椎,是否構成工傷呢?2011年4月19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石娟賠償原告劉愛芳一次性傷
勤雜工在酒店干活,摔傷了骶尾椎,是否構成工傷呢?2011年4月19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石娟賠償原告劉愛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24688.48元,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
經審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原告劉愛芳到被告石娟所經營的泗洪一品堂大酒店處做勤雜工,工資為每月700元。2008年11月29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摔倒在地致骶尾椎脫位而受傷。原告受傷后分別到泗洪縣人民醫院、泗洪縣分金亭醫院進行治療,被告石娟為其支付了相關的醫療費用。原告受傷后未繼續在泗洪縣一品堂大酒店工作,被告石娟按月發放原告工資至2009年3月。2009年3月23日,原告因腰痛又入住泗洪縣中醫院進行治療,住院4天,入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花費醫療費2047.26元。2009年5月4日,經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劉愛芳為工傷。2009年9月21日,經宿遷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劉愛芳傷殘等級為九級。因被告對傷殘等級不服,申請復核。2010年1月11日,經宿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原告劉愛芳傷殘等級為十級。2010年4月30日,經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劉愛芳外傷后骶尾椎脫位,構成十級傷殘。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260元、交通費199元。2009年10月10日,被告石娟將泗洪縣一品堂大酒店注銷。后原告申請勞動仲裁,2010年6月12日,泗洪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因被訴主體已注銷,駁回劉愛芳的勞動仲裁請求。2010年6月23日,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支付傷殘補助金等費用。2010年9月24日,經泗洪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劉愛芳因外傷致尾2椎體脫位、骶尾部韌帶損傷,與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住院期間查出的雙側骶髂關節致密性骨炎、腰1-2椎間盤輕度膨隆變性,與當天的骶尾部受傷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外傷可誘發和加重病情,起輕微作用。
法院認為,原告劉愛芳到被告石娟所經營的泗洪縣一品堂大酒店工作,與該酒店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確定為工傷十級傷殘,該事實應予確定,原告應當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被告石娟在原告被認定為工傷并確定為十級傷殘后,注銷了泗洪縣一品堂大酒店,被告石秀萍作為泗洪縣一品堂大酒店的原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支付原告的相應工傷待遇。被告提出原告傷殘系其自身疾病引起的辯解理由,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另對原告提出的2009年3月23日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其入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經鑒定,原告腰椎間盤輕度膨隆變性,與當天的骶尾部受傷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外傷可誘發和加重病情,起輕微作用,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以被告賠償30%為宜。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文中酒店名、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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