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擅自退庭 訴至法院后不予受理
曾小姐從2010年1月起一直在市區一家公司工作,但雙方始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曾小姐在雙休日、節假日及平時多次應單位要求加班,但公司從不支付加班工資。今年2月8日,公司突然將曾小姐辭退,曾小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加班費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月30日,在仲裁委員會開庭仲裁時,因曾小姐覺得仲裁員偏向公司方,因此她擅自退庭,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曾小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法院卻裁定不予受理。
據法官介紹,首先,曾小姐與公司之間的爭執屬于勞動爭議。雖然《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它是針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的糾紛而言,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糾紛不在其列。
其次,曾小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應實行仲裁前置,只有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的,人民法院才應當受理。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未經仲裁裁決,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再次,曾小姐雖已申請仲裁但因為擅自退庭已被視為撤回申請。對此《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當時曾小姐覺得仲裁員偏向公司,對此她可以申請讓該仲裁員回避,但她卻擅自一走了之,明顯屬于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庭,最終被按照撤訴處理,等于她沒有申請仲裁,因此自然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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