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及賠償的十大問題
新《工傷保險條例》于今年1月1日實行,進一步擴大了參保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加大了參保強制力度,特別是工傷保險待遇明顯提高。現就工傷認定范圍及賠償提出十大問題:
保姆送孩子上學遇車禍能否申請工傷?
王女士問:我在一戶家庭做保姆,工作內容包括接送雇主家的小孩上下學。一天,我在送孩子上學后回來的途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傷,根據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摩托車司機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但因為肇事者家境十分困難,無力承擔我的醫療費,我想請問您,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條中規定
私自替班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2010年8月,孫某應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屬的工地看管樁機,201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孫某在未經公司管理人員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讓他的朋友李某頂替其上班。李某在工作時,右腳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機壓傷。傷后,該工程公司將李某送往醫院治療,并支付全部的醫療費用。但雙方就李某受傷是否屬于工傷和工傷待遇問題產生了糾紛,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李某的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仲裁委詢問后,給予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明確了工傷認定的主體應當是單位的職工。 所謂單位職工,是指依法辦理招工錄用手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工資收入的勞動者。
交通事故中負一半責任算不算工傷?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然而,這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上卻遇到難題: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負一半責任算不算工傷?
今年2月25日,駐馬店市某公司職工魏耀林在上班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有同等責任。不久前,魏耀林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卻被告知,因事情復雜,能否構成工傷,還需上一級部門作最終認定。3月15日,記者聯系到魏耀林的家屬張女士,她向記者講述了事件的詳細經過。
4點半下班5點半出了車禍 這算下班路上的工傷嗎?
小偉20出頭,江西人,在鄞縣大道附近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打工。去年3月20日下午,小偉騎電瓶車回家,剛騎出沒多遠,在一個十字路口,被一輛向左轉彎的小貨車連車帶人撞倒。經檢查,他的腰椎發生骨折,構成九級傷殘,住院花去五六萬元。交警認定,小貨車司機因左轉時未讓直行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公司規定下午4點半就可以下班,但小偉加班到了下午5點半,結果剛出公司就出了車禍。能算工傷嗎?
海曙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說,小偉的事故發生在今年1月1日之前,判定他是否屬于工傷事故,參照的是2003年4月2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只要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就可以認定為工傷。”法官說,“但今年1月1日以后,這項法條進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要認定是工傷,必須是‘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此外,受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可認定為工傷。”
原單位改制是否有工傷補助?
南昌王先生:我1986年工作時受傷,被市勞動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2008年又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復查為工傷10級。現在單位已經改制,請問像我這種情況有沒有什么補助?
記者跑腿:6日,記者咨詢了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該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無論公司是否改制暫時都沒有補助。熊先生是在1993年之前工作時所受的傷,受傷時間與現在的法規政策不適用,同時由于當時沒有工傷保險,因此只補償醫藥費。而且工傷賠償一般為一次性補償,并不具備延續性,因此沒有其他相關補助。
解除勞動合同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問:李律師,我是某公司的勞資人事科的小寧。2009年1月我公司與其員工賀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11月,賀某在單位做大掃除擦窗時不慎摔傷,導致右手腕骨折。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賀某所受的傷害為工傷。傷好后,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為工傷十級。2010年4月,我公司在查賬時發現賀某私自挪用公款10萬元,為其弟用于購房。于是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賀某的勞動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賀某進行了相關的經濟處罰。賀某對自己的過錯無異議,但在辦理完交接后,賀某要求我公司支付工傷十級的傷殘待遇。請問,賀某因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后,還能否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中,你們公司依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賀某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實,經研究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工傷人員能否享受在崗、內退、退休人員的福利、津貼?
問:我是某企業的員工,2003年因工受傷被依法認定為工傷,至今無法上班。幾年來,我除了按月享受相應的傷殘撫恤金和“五險一金”外,單位里在崗、內退、退休人員都享受的各種福利、津貼(包括每年主要節日的福利),我卻沒有。請問:工傷人員能否享受在崗、內退、退休人員的福利、津貼?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你屬于企業的工傷職工,可依法享受上述工傷待遇,但因與企業的內退、退休人員的身份有著明顯的區別,據此不能享受企業專屬內退、退休人員的相關福利待遇。
臨時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05年6月,金寨縣農民工小鐘,在一建筑公司工地木工組打工。打工中,未簽訂書面用工合同,但與木工組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一天下午,小鐘在加工木材時,因操作不當,導致其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高速轉動的電鋸鋸傷,小鐘到私人醫院草草包扎。事發后一個多月,小鐘才到當地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后出院。出院后,小鐘找建筑公司賠償,建筑公司以雙方無勞動關系,拒絕賠償醫療費。問:像小鐘這種情況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認定決定當年底,小鐘投訴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并提供了該公司領料單證明自己是在建筑公司打工的證據,后確認屬工傷。他開始申請鑒定,2006年1月,經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小鐘的右手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企業一次性給付小鐘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金等16500元。
“黑單位”員工有工傷賠償嗎?
25歲的小王今年春節后和老鄉一起到上海打工。在老鄉工作的家具廠,老板看到小王年輕力壯,木工手藝也不錯,當場拍板錄用了他。不過,因為公司正在籌建中,所以保險、勞動合同等暫時還無法解決。不過老板答應,只要營業執照一下來,馬上就辦。看到老板這么爽氣,加上老鄉在一旁拍胸脯說和老板很熟,不會虧待我們,小王決定留下來。雖然小王有木工手藝,但是上班后發現,有些活都是機器完成的。小王怕自己不會操作弄壞了機器,就問老板是否有培訓,老板說正好要趕一批訂單,人手已經不夠了,沒那么多時間去培訓,何況小王有手藝在身,這些活一看就會,有不懂的地方找人問一下就行了。小王想想也有道理,自己的木工手藝不也是跟在人家后面邊干邊學的么。可沒想到的是,上班第五天,小王就被機器切斷了手指。老板馬上派人把他送到了醫院,還付了醫藥費,但是小王的手指最終沒有保住,對小王來說,以后再也干不了木工活了。小王想讓老板給點補償,而老板在付了首次醫藥費后,就不見了蹤影,托老鄉去找老板理論,帶回來的信息是,老板說上次治療的錢還是他出的,就當補償了。如果有不滿就去告他,反正公司還沒成立,小王的事不適用勞動法,告了也是白告。問,小王能要求單位進行工傷賠償嗎?
在現實中,常有單位像這家家具廠一樣,未取得法人資格就開始生產用工,并且漠視安全生產管理,這樣發生事故也就不奇怪了。但問題是一旦發生工傷,這些企業能賴則賴,理由都是自己沒有取得法人資格,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單位,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實,國家對此類問題早有應對,日前又新訂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這類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借用他人名義參保受傷能享工傷待遇嗎?
小禹是實際參保人,盡管參保申報時使用的是別人的名字,但繳費基數是他的,事實上的繳費人也是他,而且公司可以為此作證。小禹于去年3月到該公司從事化學試驗分析工作。今年2月5日上午,因試劑飛濺損傷了他的眼睛和面部,就醫后公司為他申報了工傷,獲批后為什么拿不到社保部門給予的工傷待遇?
社保部門不給予其工傷待遇的理由是他沒有參保。小禹解釋說:入職時他的身份證尚未辦下來,只得借用其同學小劉的身份證填報員工登記表格。故此,在公司內很多人叫他小劉,而不知他姓禹。該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顯示:為小禹投保時使用的是小劉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而實際繳費人是小禹,繳費基數也是小禹的工資基數。社保部門給出的回復是小禹本人并未在系統內顯示工傷繳費參保記錄,并指出該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應嚴格核實員工身份。由于工傷保險關系中的參保人是指參加工傷保險時所申報的人員,故無法確認小禹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由于小禹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與社保部門不存在工傷保險關系,故不能享受社保部門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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