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源一黑心勞動爭議仲裁員因受賄被判刑
云南省富源縣是全國重點產煤縣,當地不少農民到煤礦打工謀生而受傷留殘,有的終身癱瘓。
富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首席仲裁員賀嘉能,不是為這些傷殘礦工爭取他們應得的利益,而是與傷殘礦工仲裁代理人相互勾結,“吃”傷殘礦工的“養命錢”。近日,富源縣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賀嘉能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嚴重傷殘礦工的控訴
“如果賀嘉能來到我面前,我就算拿不到刀,咬,我都要咬他幾口!”這是傷殘礦工唐穩柱對賀嘉能的控訴。
1999年,唐穩柱在井下采煤時不幸被掉下來的煤塊砸中腰部,從此下半身癱瘓,臥床不起。因行動不便,他只好四處求人背著自己一次次地到煤礦上去,想討一個說法。
每到礦山一次,礦主就給他一兩百元,后來,礦主實在嫌麻煩,同意給他每月600元的傷殘補助金。可唐穩柱沒有辦法自己去拿,每個月他總要央求鄉鄰幫他取。唐穩柱想,要是能一次性拿到賠償款就好了,而且說不定哪天礦老板換了人,這600元錢還有泡湯的危險。
2008年9月的一天,唐穩柱認識了跑運輸的李自林,向李自林傾訴了自己的遭遇。李自林想起了與自己相識的富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首席仲裁員賀嘉能,便主動提出幫唐穩柱問一問,看有沒有解決辦法。
當天晚上,李自林給賀嘉能打了電話,賀嘉能當即回答:“要辦事容易,但是要從賠償款中提成20%。”
等到李自林把這意思轉達給唐穩柱的時候,20%的提成變成了25%,原因是李自林還要代理費。
雖然心有不甘,但唐穩柱又沒有別的辦法,只好同意了。
賠償由法定的79萬變成18.6萬
隨后發生的一切,更讓唐穩柱覺得不公平。仲裁開庭之前,賀嘉能私下替唐穩柱請了一個律師,并以請律師的名義向李自林要了1萬元,說是律師費。可他實際上只給了律師3000元,其余的7000元自己吞了。
開庭那天,唐穩柱幾次想說話都被賀嘉能制止了,只能由從來沒有見過面、也不知道自己想法的律師替自己發言。最后,這起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以調解結案。按照勞動工傷等級鑒定結論,唐穩柱是二級傷殘,可以獲得79萬余元的賠償款,但經過賀嘉能調解之后,賠償款的數額僅為30.6萬元。
煤礦方給唐穩柱的賠償款是李自林去拿的,拿到錢后,李自林送給賀嘉能4萬元。30.6萬元的賠償款,唐穩柱實際只拿到了18.6萬元。李自林告訴唐穩柱,除了要給賀嘉能25%的提成外,還有他收取的代理費和“打點費”,總共是12萬元。
從1999年受工傷到2009年獲得賠償,為了生活,也為了獲得賠償而四處求人,唐穩柱欠下了一屁股的債。對唐穩柱來說,18.6萬元除了還債,就剩不下幾個錢了,他的生活依舊沒有著落。
仲裁員兩頭“吃”錢
在富源縣,像唐穩柱這樣的傷殘礦工還有不少。
富源縣老廠鄉的程穩配在煤礦上受傷后,通過代理人趙庭凱找到賀嘉能,獲得6萬元的賠償。趙庭凱拿走了30%的代理費1.8萬元。
和唐穩柱案不同的是,趙庭凱沒有對程穩配說仲裁員賀嘉能要提成,只是在拿到1.8萬元的代理費后,悄悄送給賀嘉能4000元。因此,淳樸的程穩配一直覺得是賀嘉能幫助了他。他實際拿到手的4.2萬元只夠付清因工傷住院的醫療費,如今年近40歲的他仍沒錢娶媳婦,還有81歲的老母親需要他贍養,而工傷給他留下了頭痛的后遺癥。
楊樹信到煤礦打工受工傷后,通過勞動仲裁獲賠10萬元,實際拿到手的只有2.5萬元,有7.5萬元被賀嘉能和代理人瓜分;李穩來受工傷后,通過勞動仲裁獲賠6.6萬元,實際只得到3.6萬元,有3萬元被賀嘉能和代理人瓜分;查銳受工傷后,通過勞動仲裁獲賠4萬元,實際只拿到1.5萬元,2.5萬元被賀嘉能和代理人瓜分……
富源縣眾多農民到煤礦打工致傷被賀嘉能和代理人“盤剝”的情況由來已久,可有關部門一直都不知曉。究其原因,是打工者敢怒不敢言。該案的暴露,是富源縣檢察院檢察官在下鄉走訪過程中發現的。
經過偵查,檢察機關查明,賀嘉能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好處費21.08萬元。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正是“先行調解”這一程序賦予了賀嘉能極大的權力。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賠償款可以是幾十萬元,也可以是幾萬元。在調解的過程中,賀嘉能總是采取盡量做受傷礦工工作的辦法,使煤礦方少賠償,煤礦方就變相地獲了利。在這種情況下,煤礦方就會對賀嘉能表示“感謝”。而且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有的時候煤礦方為了盡快在仲裁階段解決糾紛,不讓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也會向賀嘉能送錢。于是,賀嘉能在拿了代理人送的“提成”后,又心安理得地收下了煤礦方送的錢。
防止仲裁變“獨裁”
查辦此案的富源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仲裁員是一種很特殊的身份,權力相當于代表政府的法官。法律賦予仲裁員依法獨立裁判、主持正義的權力,被人們稱為“不穿法袍的法官”。然而,有關部門對仲裁員的管理遠遠沒有對法官的管理嚴格。缺乏監督和制約的仲裁很容易變成“獨裁”,為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
目前,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組織機構不完善,原本是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的勞動仲裁機構,現在完全由勞動部門一家把持,影響了裁決的公信力。
因此,檢察官建議,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仲裁員的管理,提高仲裁員的素質,選擇品質優秀、作風正派、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熟悉勞動政策法規的人擔任仲裁員。同時,盡快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的勞動仲裁制度,提高裁決的公信力,從根本上防止仲裁成“獨裁”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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