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呈井噴式增長 農民工社保訴求日強
《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多以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呈現井噴式增長態勢,而且隨著勞動爭議案件收案總量的急劇增加,涉及加班費糾紛的案件也大幅增長。
2010年至今,二中院受理的6000余件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加班費糾紛的占七成以上。隨著勞動力市場的活躍、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的頒布、仲裁與訴訟費用制度的改革及媒體普法宣傳的推動等,勞動者在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中顯現出的維權意識呈越來越強趨勢。但不容忽視的是,一些勞動者在訴訟中存在勝訴預期過高的情況。
訴求高額加班費的官司趨于理性
受《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不依訴訟標的收費而僅收取10元訴訟費、獨任審理收取5元訴訟費等因素影響,不少勞動者在2008年后的勞動爭議訴訟中曾一度有不理性主張加班費的傾向,少數勞動者提出的加班費請求高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高出其正常工資的數倍甚至十余倍;且加班費的請求常常與其它多項訴請糾結在一起。這不僅提高了法院裁決的難度,也與合理表達訴請相悖。
2010年9月中旬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適當加重)了勞動者一方在勞動爭議訴訟中就加班費訴請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這個司法解釋施行近一年來,在生效裁判的示范效應引導下,勞動者有關加班費的訴請數額及勝訴預期已漸趨理性,動輒索要數十萬加班費的訴請在司法實踐中已不多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遞減
《勞動合同法》強制要求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至滿一年期間支付勞動者相應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這大大增強了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識,促進了用工制度的規范化和勞動人事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多以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雙倍工資差額支付爭議呈明顯遞減趨勢———抽樣顯示,2009年勞動者訴請中涉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案件占勞動爭議案件總量的近17%,而2010年該比例已下降至10%左右。這從側面反映了勞動合同簽約率日漸提高,《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取得了顯著成效。
勞動者訴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糾紛增多
《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特別是增加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一)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法定例外情形);(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以來,實踐中符合上述情形應簽而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已大量顯現,尤其自去年下半年以來,勞動者以其符合法定情形而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請有日益增多趨勢。抽樣顯示,2009年包含上述訴請的勞動爭議案件僅占勞動爭議案件總量的4%,而2010年至今該比例已上升至9%左右,且其中近半數屬于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中新規定主張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這點值得有關部門關注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訴求日漸強烈
農民工就業穩定性差、流動性大,社會保險繳納、補償問題一直困擾著社會各方。調研發現,與城鎮戶籍的勞動者相比,在京務工農民工的參保比例仍然較低,險種較少,社保訴求較弱;農民工所參加險種中,工傷、醫療保險比例較高,失業及養老保險比例較低。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多以來,在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中,農民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其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損失的訴請呈逐漸遞增趨勢,當前八成以上涉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訴請中均包含有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請求,表明《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農民工的參保意識逐漸提高、社保訴求日漸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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