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多家單位打工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2011-05-18作者:未知來源:山東工人報
臨沭縣鄭山鎮羅屯村村民張某于1999年通過招工進入臨沭縣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工作,屬于干計件的季節工。2007年6月10日晚,張某在該公司加夜班后與工友一起騎自行車回家。21時10分,張某行至原327國道牛腿溝西時,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為此,張某的丈夫孟某多次要求該公司按照工傷待遇支付一次性死亡補助金8萬元、喪葬費1萬元,共計9萬元,但均被該公司以費用太高、暫時無錢等理由拒絕。孟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經調查發現,張某生前承攬多個企業柳籃縫里子加工活,該工藝品公司只是其中之一;工作場地也不固定,有時在公司做,有時帶回家做;與用工單位均未簽訂勞動合同。經過慎重分析,仲裁委最終合議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屬經濟合同關系或雇傭關系。因為,《勞動法》所規范的勞動關系,其中一個法律要件是: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本案中,張某所從事的加工活,用人單位不固定,哪家有活就到哪家干,不具有惟一性。張某是碰巧正在為被訴公司干活時發生交通意外的。被訴公司對張某不進行考勤等日常勞動管理,只負責技術指導及驗貨,然后當時或隔段時間再根據加工數量、質量,付給加工費。雙方事實上不符合勞動關系構成要件。本著“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的原則,仲裁委予以調解,讓被訴公司給予申訴方適當經濟補償,并制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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