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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費不屬于勞動者工資范疇
2011-05-18作者:未知來源:中工網(wǎng)——《勞動午報》
在不少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的月工資到底是多少,哪些收入不屬于工資范疇,往往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辯論的焦點,因為這直接影響著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多少。
日前房山法院在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法官就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員工工資主要來源是顧客給的小費”的這一主張不予采信。
陳女士在北京一高爾夫球場工作,月工資800元,后被辭退。今年4月,陳女士將高爾夫球場告上法院,索要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兩年多的加班費,并指出,每月800元工資未達到北京市現(xiàn)行最低工資標準。
庭審中,高爾夫球場的代理人承認他們支付給陳女士的工資每月800元,但辯稱,陳女士月工資的主要來源是顧客給的小費,每一場一百到二百不等,她一個月小費上千元,實際收入少則三四千,多則四五千,遠遠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針對用人單位“員工工資主要來源是顧客給的小費”的這一主張,法官明確指出,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所收取的小費應屬個人所得,不屬于工資的范疇。如果客人將小費給付公司,公司再將小費給勞動者,那么這時的小費就是工資的一部分。
根據(jù)北京市2010年12月24日發(fā)布的《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160元,如果勞動者上班期間拿到的工資低于1160元,勞動者工資將以1160為基準計算。如果高于1160元,勞動者工資將以單位發(fā)放工資憑據(j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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