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與“三期”內女工解除合同
2011-05-30作者:未知來源:山東工人報
沂水縣某廠女工劉某,生了孩子后產假還未休滿,工廠就通知她已被裁,要她回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劉某不服,認為自己是合法生育休的產假,不是無故曠工,工廠怎么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呢?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她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仲裁委經調查認定劉某所訴屬實,及時向用人單位解釋相應政策,指出《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均明確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合同未到期的繼續履行。
經調解,該廠撤消了錯誤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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