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協議無效
勞動者在進入單位時,提出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免除應盡的責任?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前審理了一起該類案件。
苑小虎(化名)是東營市龍居鎮人,2010年6月小虎來濱州市某家紡公司上班,8月份他領了第一個月的工資。2011年3月底,小虎因個人原因,向家紡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4月底小虎準備離開該公司時,家紡公司卻拒絕支付其4月份的工資。小虎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就來到了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該家紡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并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家紡公司支付雙倍工資1萬7千多元,還要求給自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在他申請勞動仲裁后,家紡公司拿出了一紙書證。內容是,小虎自愿不與家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小虎也承認他剛剛進廠時,確實簽下了這一協議。紡織公司以此為由,拒絕了小虎的要求。
在受理該案后,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根據小虎提供的銀行打印的工資發放明細、濱城區公證處公證的家紡公司承認小虎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的錄音等確定,小虎從2010年6月到2011年4月在該家紡公司工作屬實。而據相關法律規定,小虎與家紡公司簽訂的自愿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無法律效力。因此裁決,家紡廠向小虎支付拖欠的工資,支付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為小虎補繳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4月15日的各類社會保險。
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提出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終止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如果繼續留用職工工作,則在法定時效內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此告知用人單位讓職工寫下類似自愿放棄的證明,是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無法律效力的。同時提醒廣大職工,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能盲目放棄應享有的權利,也不能盲目與法律抗衡,以免喪失司法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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