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業受傷算不算工傷?
問:李律師,我是資陽一家工廠的職工,2007年我到年齡后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在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我因身體好又有一定技術,就到另一家企業打工,上月在工作中不慎受傷,請問我算不算工傷,我該咋辦?
答:你退休后到企業務工,與企業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或不視同工傷。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所以你所受的傷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請問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包括哪些?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問:李律師,公司已經18個月沒有與我簽訂合同了,我是否可以主張18個月的雙倍工資呢?
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你只能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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