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超過退休年齡如何算經濟補償金
案件回放
張某莉,1958年9月出生,2003年8月入職廣州某幼兒園上班,任保育員。雙方最后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2010年8月31日幼兒園以合同到期通知張某莉終止勞動合同,張某莉跟幼兒園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但對于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發生了爭議,張某莉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該如何裁決呢?
律師說法
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分析認為,本案有兩個焦點:一是幼兒園是否應該向張某莉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應該按什么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2008年6月23日開始實施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以上一系列的規定可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終止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員工,沒有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規定應該如何理解呢?鄭律師認為,我國退休制度一直以來有明確的年齡界限的,但截止目前達到退休年齡卻因繳費年限未達到等原因,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還大量存在。雖然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能力可能會有所降低,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有的人可能比達到退休年齡還更能創造價值。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個補充,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賦予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是否選擇終止,由用人單位自行選擇。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可以知得,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留用或返聘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的人員時,應按一般勞動關系處理。即解除或終止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需要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賠償或補償。本案中,幼兒園在2008年9月張某莉達到退休年齡時,未與其終止勞動合同,而是在2010年8月31日新的勞動合同到期時終止其勞動合同,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裁決幼兒園終止勞動合同,向張某莉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從2008年1月1日起支付3個月,共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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