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嚴重違紀職工 單位無需承擔賠償(圖)

北京市長建西山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電工郭某因工作時脫崗,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一年的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案件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2011年4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工程公司、郭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一審時,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了郭某索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求,判決工程公司支付郭某一年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共計22500元。
員工脫崗被除名引發勞動爭議
郭先生原在工程公司物業部門工作,任電工,月工資1500元,雙方簽有勞動合同。2010年1月16日,工程公司以郭先生一天前工作時脫崗、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名譽損失為由,將其除名解除了勞動關系。
隨后,郭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一年工資。海淀仲裁機關裁決工程公司支付郭先生18000工資、9750元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后,工程公司與郭先生均不服,起訴至海淀法院。
企業眾多證據證明職工嚴重違紀
一審開庭時,工程公司代理人稱,2010年1月15日晚,其負責物業管理的全國婦聯同福夾道宿舍8號樓5單元突發漏水事故。而當時本應在物業值班室值班的物業人員郭先生擅自脫崗,得知跑水后以自己是電工與此無關為由,拒絕參與搶修且幫忙聯系物業相關人員,結果延誤了搶修時間,給多家住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以致公司不得不予以賠償,并在住戶中產生惡劣影響。所以公司按規章制度,于事發第二天解除了與郭先生的勞動關系。
庭審中,工程公司出示了全國婦聯招待所及其文印中心、北京好園賓館等10余家客戶蓋有公章的證明,證明事發時郭先生不在崗,未接聽住戶報修電話、拒絕參與搶修不作為的行為。不同意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在關于郭先生索要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月16日工資時,工程公司表示并不拖欠郭先生的工資。“郭先生每月的工作以現金形式發放,而且不需要領取人簽字。”但未拿出其當時發放工資的記錄。
法院單位除名行為合法 未保留工資條違規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庭審調查及全國婦聯招待所等單位出示的證明材料可以證實,2010年1月15日跑水事故發生時,郭先生未在崗、未接聽報修電話,其雖為電工,但作為物業公司值班人員,其負有堅守崗位的職責。其不應對于跑水事件不聞不問、推脫責任,拒絕處理,而是應積極參與搶修,聯系相關人員,其行為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確實失職,使工程公司財產和名譽受到重大損害。
該工程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系,于法有據,郭先生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郭先生稱工程公司未支付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月16日工資,雖然其未出示相關證據,但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按工資支付周期編制的工資支付記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產生爭議時,在二年工資支付記錄保存期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現工程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郭先生足額支付了工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判決其支付郭先生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月16日工資18000元及4500經濟補償金。
判決后,工程公司、郭先生均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4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決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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