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不交接 單位壓檔不轉移公司拒轉檔案需承擔連帶責任(圖

在公司整整工作10年的小黃,無論如何想不到自己離職時會與公司多次對簿公堂。6月10日,剛剛拿到5000元賠償金的小黃告訴記者:“這場勞動爭議官司不僅曠日持久,而且戲劇性地轉換原被告,給我和公司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普及課。”
爭議一:職工拒辦交接 公司索賠五萬元
小黃大學畢業即到本公司研究院工作,雙方最后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為2011年底。2009年5月16日,小黃提出辭職,與公司確認30日后解除勞動合同。
在工作交接過程中,公司發現小黃欲調入的新單位與其有競爭關系。因小黃拒不交出公司所有的兩份重要圖書資料,致使工作交接手續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為追究小黃的責任,公司向他提出5.3萬元違約金賠償要求。小黃不同意這項索賠,公司即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小黃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小黃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小黃應當歸還公司的圖書資料,但判決他無需支付違約金。即使公司提出上訴,也未改變這個判決結果。
爭議二:公司扣檔不轉 職工索賠醫藥費
小黃按判決將圖書郵寄給公司不久便生了病,個人支付各項醫藥費用1萬多元。而此時,因他的檔案未轉至新的單位,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故不能享受社保報銷醫藥費待遇。
“這是公司故意扣壓我的檔案造成的,應由它對我進行賠償。”小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將其人事檔案按規定移轉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賠償因未按規定移轉檔案給他造成的醫藥費及其他損失。
仲裁不予受理,小黃又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公司為他轉移檔案,并賠償包括1萬元醫藥費在內的各項未轉移檔案帶來的工資、社保待遇等損失3萬元。公司辯稱:小黃不簽字、拒絕辦理工作交接,是導致其檔案滯留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小黃應自負后果。
法院審理認為:小黃與公司已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雖雙方存在異議,但不影響小黃檔案的轉移,檔案轉移也不需要等待相關爭議終局判決結果。因此,該公司拒絕移轉檔案的行為不妥。鑒于小黃已經停止公司的工作,故其要求按在本公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支付保險金等,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根據該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及小黃實際受到的損失,判決其將小黃的檔案轉移至所在街道辦事處社保所,酌情賠償小黃因未及時移轉檔案造成的社會保險損失5000元。
說法:存爭議不影響轉檔單位遲延需擔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舍不得勞動者離開,或是因為懲罰勞動者,故意卡住勞動者的檔案不辦理轉移,則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其不能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計算工齡、評定職稱等。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40條也規定: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使檔案遲延轉移,勞動者要賠償時參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
朝陽區法院孫銘溪法官介紹,本案首先應確定的是公司對于小黃檔案未轉出是否存在過錯。爭議中,該公司認為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仍存在勞動爭議,在違約金和交接工作爭議未解決時,檔案未轉出的責任不在公司。事實上,依據上述政策法規,這些爭議的存在并不影響小黃檔案的轉移。
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該公司依法擔負有勞動者保險、檔案的轉出的法定義務。在小黃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的情況下,該公司也應當履行該義務。鑒此,縱然小黃的行為有瑕疵,該公司也要承擔遲延轉檔的經濟賠償。
下一篇:退休再就業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