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業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2011-06-15作者:未知來源:江蘇法制報
退休人員由于具有豐富的閱歷和經驗,因此受到不少用工單位的歡迎。那么退休后再就業受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常州新北區法院日前審結的一起勞務糾紛給出了答案。
2003年,年滿50周歲的王琳應聘到新北區某小學的生活部工作,2009年6月回家休息。期間,因學校未幫王琳繳納社會保險,她曾向常州市新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決。2010年5月,58歲的王琳將“東家”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為其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規定,2003年,已滿50周歲的王琳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她與學校的關系已是雇傭合同關系,已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法院遂據此作出判決,駁回了王琳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使用人單位與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合同也是無效的。對此,法官提醒,銀發族盡管不簽勞動合同,但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若不幸在工作中受傷,依據相關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