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近20年,單位卻不承認和我有勞動關系”
“我在重慶市豐都縣港航管理處工作了近20年,單位卻不承認和我有勞動關系。讓我沒有想到的是,我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結果仲裁委裁定我和單位是勞務關系!”6月5日,滿眼迷茫的秦小平來到工人日報重慶記者站,問:“我該向誰要我的工齡?”
他做了近20年的碼頭管理員
重慶市豐都縣港航管理處原為豐都縣航務管理所,2003年4月才變更為港航管理處,是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1989年12月,秦小平應聘到豐都縣航務管理所做管理員。2003年,管理所變更為豐都縣港航管理處后,秦小平的主要工作是在碼頭上發放船舶的檢驗證書和船舶的營運證書,負責管理該水域船舶的航行業務以及支流船舶的航運安全,同時負責登記進出港口的貨物流量和人員等情況,并按規定為單位收取一定數量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秦小平說,應聘后,他被單位分配到豐都縣高鎮港航運碼頭工作。“發票是向港航管理處(所)領取的,收取的船只出入港貨物管理費全是繳納給港航管理處,管理處再按比例返還給我一部分作為工資收入。一般一個月能領取1600元至1700元工資。”
秦小平提供的工作證是1998年12月15日單位頒發給他的,工作證上的編號是:“98字第01號”,工作地點標注為:“豐都縣高家鎮”,發證機關是:“四川省豐都縣航務管理所”,工作職責一欄為:“管理員”。秦小平提供的另一個工作證是“豐都縣港航管理處”頒發的,工作證上工作職務一欄為:“管理員”,“編號:015”。
秦小平說,盡管自己多年來沒有與豐都縣港航管理處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但單位一直將他作為單位的管理員進行管理,不但享有法定的假日,而且假日期間的工作安排也是明確的,單位還對自己過去工作中的疏漏作出過處罰。“這些年,我的待遇和單位其他職工是一樣的。”
2009年12月31日,因秦小平不斷地向豐都縣港航管理處要求確認其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于是港航管理處對其作出決定:予以辭退。
法律法規確定勞動關系的三項指標
在豐都縣港航管理處,港航管理處律師向記者表示,秦小平確實在該單位做了多年的收費員,但其與工作單位是勞務關系。該律師說,2009年12月23日,管理處曾與秦小平簽訂《勞務報酬支付協議書》。對于其反映的其他情況,管理處不予認可。
秦小平與港航處究竟應該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記者為此采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李凡先生。
李凡表示:首先,認定雙方是否具有勞動關系,除雙方需要提供必要的證據外,還要符合《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對事實勞動關系定下了三個重要指標:(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李凡認為,秦小平雖然沒有與港航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工作內容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單位還向其頒發了工作證等,依相關規定,秦小平與單位的關系應該屬于這三個條件的范疇內,具有勞動關系。
其次,原《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規定:“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勤"人員包括哪些人員以及是否適用《勞動法》問題,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勤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不實行或不能參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應當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原《人事部關于加強計劃管理,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過快增長的通知》中的第二條也界定“……機關、事業單位的各類工勤人員,包括復員退伍軍人、技校畢業生、招收合同制人員、調入人員,以及使用臨時工等……”這些條款也明確了,秦小平這類人員應屬于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范疇。由此看來,豐都縣港航處與秦小平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的作法是于法無據的,秦小平與豐都縣港航處應該認定為雙方具有勞動關系。
李凡先生認為,秦小平應該繼續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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