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83名農民工討薪無門 勞動仲裁大多被駁回
□南方日報記者 趙洪杰 發自清遠
○勞動仲裁對中拓大部分違法事實予以確認,但裁決的結果卻出乎工人們的意料,大部分要求被駁回
○仲裁認為,工人平均工資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已足額包含加班工資
○大量的社保案件得不到司法受理,農民工在社保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
○相關專家表示,該案有望成為國內適用《社會保險法》新規的首例社保爭議大案
“每月至少工作28天,每天工作近12個小時,卻沒有任何加班費,從去年開始工廠再也不給購買社保。”清遠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的工人王小新說,工人們已無法再忍讓下去了——— 今年4月,一場集體勞動爭議維權行動開始了。
南方日報記者調查發現,該廠工人上班時間為早8點到晚8點,工資由基本工資、加班效益、加班工資等組成,但工人們的工資條顯示,加班工資一欄只有每月兩天休息日的金額。而自去年7月后工廠確實沒有為員工購買任何社會保險。工人們稱,如此推算下去,工廠所欠加班費以及其他欠款近700萬元。
工人投訴 每日做工12小時無加班費
廠方回應,工人們的加班工資已經包含在加班效益當中,工資條出現加班工資一欄是因為“仿照周邊廠制作的,這一欄是多余的”
公開資料顯示,清遠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注冊資金268萬元,位于廣東清遠清城區大有工業園,主營棉、化纖印染精加工。
工人王小新2006年進入該工廠,最開始工廠還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購買了工傷保險。“但2009年后再沒有續簽,社保也在去年中斷了。”他告訴記者,最讓他接受不了的是每天超強度地工作,但沒有任何加班費。
王小新和中拓染整公司于2008年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上顯示,工廠勞動時間實行綜合計時制,根據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公司計發效益工資,每月休息兩天。“沒有節假日,休息的兩天也經常加班。”多名工人也證實,他們每天工作近12個小時,連午、晚餐的時間都被擠壓。王小新說,“每天都要把飯打到生產線邊上吃,邊吃邊干。”
工人余一竹向南方日報記者展示了他去年下半年的工資條。以去年9月為例,他出勤30天,基本工資是810元,加班效益是810元,加班天數一欄顯示為2天,加班工資是102元。而該廠100多名工人每天8小時外的時間均不計入加班工資統計范圍。
工人們統計,如果把所有工人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用和其他欠款加起來,數額高達6975010元。但工廠方回應稱,工人們的加班工資已經包含在加班效益當中,至于工資條出現加班工資一欄是因為“仿照周邊廠制作的,這一欄是多余的”。
這種說法沒有得到工人們的認同。王小新說,加班效益和基本工資數額完全相等,而且每個月固定保持不變,應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加班是浮動的,與效益無關。
勞動仲裁 工人大部分要求被駁回
駁回意見稱,根據清城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核算,被訴人實際支付給申訴人的工資已足額包含加班工資
余一竹說,正是因為單位勞動違法的情形越來越嚴重,對工人的勞動保障越來越退步,今年4月名工人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工廠支付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
清遠市清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中拓大部分違法事實予以確認,但裁決的結果卻出乎工人們的意料。比如王小新的5個要求就被全部駁回。
清遠市清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文件“城勞仲裁非終字〔2011〕63號”的駁回意見稱,王小新的月平均工資是2429元,根據清城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核算,被訴人實際支付給申訴人的工資已足額包含加班工資。
“這種說法很荒唐,清城區最低工資標準是850元,難道只要超過了850就可以不發加班工資了嗎?”該案的代理律師劉健一說。
對于工人補繳社保的請求,勞動仲裁也沒有同意,“城勞仲裁非終字〔2011〕63號”顯示的理由是,“因追究等行為發生行政爭議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處理,此項請求不屬勞動仲裁受理范圍”。
而中拓公司也不承認在為員工購買社保上出現了問題。一名公司代表承認,2010年7月前,工廠為工人只參保了工傷保險,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為部分工人參保了生育保險,從沒有買過養老保險,“但這符合清遠市政府有關規定的,我們沒有錯”。
記者查閱了工廠方提到的“有關規定”。這是2003年清遠市政府下發的“關于大有工業園享受清發〔2003〕4號文優惠政策的批復”。批復指出,市政府同意該工業園享受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廣東省清遠經濟開發試驗區建設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的優惠政策。
《規定》中第七項優惠政策是“新辦企業投保實行分不到位的辦法,企業投產的頭5年只投工傷保險,不強制參加其他險種,5年后逐步納入養老保險。”
“這是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出臺的優惠政策,但《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這樣的地方規定明顯是違法的。”著名勞動法專家、廣東省勝倫律所主任肖勝方告訴記者。
6月14日,因不滿仲裁結果,工人們情緒激憤,集體到相關部門信訪,要求政府出面協調解決勞動爭議問題。最終在律師的勸說下,他們還是選擇了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有79人最終向清城區法院提起了訴訟(如左上圖,趙洪杰攝)。
“單位天天都在鼓動我們撤訴,如果撤訴就給2000元的補償,但還是有51人堅持打官司,維權到底。”余一竹說,案件在本月底將在清城區法院開庭審理。
“這么多人集體訴訟還是比較少見的,尤其是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更加引人注目。”肖勝方表示。
司法救濟 農民工社保權益保障困難
《社會保險法》的司法解釋還未出臺,不排除受案法院仍有可能選擇當地依據以前法律作出的一些有爭議的指導意見
“追討加班費在金融危機后變得愈發困難,不僅困擾著廣東農民工,也是全國較為普遍的問題。”長年專業代理勞動糾紛案件的肖勝方認為此案帶有普遍性,折射出目前農民工維權時的司法救濟之難。
王小新向清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追討高達20多萬元的加班費,但仲裁結果認為其效益工資就是加班工資,而且根據最低工資標準核算,他的2429元的月平均工資已經足額包含加班工資了。
“這是典型的金融危機時的錯誤做法。”肖勝方解釋說,當時為了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很多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礎核算最低工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層層打了折扣,但這種不以實際收入為基礎的核算方式被很多地方政府延續下來,這就導致了發生勞動爭議時政府會偏向資方而不利于勞工維權。
最令代理廣東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律師們擔憂的是,大量的社保案件得不到司法系統的受理,這讓維權的農民工在社保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
肖勝方也持相同觀點。他認為對于社會保險爭議,近些年來各級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基本不予受理。正如清遠市清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以社保問題不屬勞動爭議范圍等理由駁回了農民工的全部請求。
7月1日《社會保險法》開始實施,其中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這是更加積極的司法實踐,因為農民工行政救濟維權往往比較困難,這部法律強調了司法救濟的重要補充作用,總不能讓農民工反映利益訴求的渠道都行不通吧。”肖勝方說。
劉健一指出,對于此案,因為《社會保險法》剛剛施行,針對《社會保險法》的司法解釋還未出臺,各地法院系統的“指導意見”也基本未出臺,不排除受案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仍有可能選擇當地依據以前法律作出的一些有爭議的指導意見,如果這樣對剩下的51名農民工就會不利。
這些工人的司法救濟之路何去何從令人期待,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
(文中王小新、余一竹均為化名)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