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近年來,隨著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大量增加,涉及女職工勞動糾紛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多,2010年至今,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女職工勞動糾紛案件143件。通過調研可以發現,因企業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呈上升趨勢,維護女職工權益,尤其是維護非公企業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在一些企業中得不到落實、非公企業女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存在空白、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等方面。涉及女職工勞動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女職工勞動案件所涉及行業集中在生產、服務性行業。大多也在企業從事體力勞動的普通工作,也有部分具有一技之長在新興產業從事工作的人員。
二、女職工因自身素質而導致自我保護能力不一。相對而言高素質高學歷的女職工,因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較強,故其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訴訟過程中,均能依法維權,因此勝訴率較高,也易于調解。而學歷低的女性則法律意識淡薄,常常出現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超過申訴時效等狀況,導致敗訴。
三、基于女性特殊生理特點而產生一定糾紛。因為國家法律規定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給予特殊勞動保護,而這種勞動保護常常與用人單位利益相沖突,故一些用人單位拒不為女職工報銷生育費用,在孕期、哺乳期降低女職工收入,調整女職工工作職位,造成產生該類糾紛。
四、女職工勞動糾紛涉及爭議內容廣泛。女職工勞動糾紛內容廣泛,包括確認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確認單位的開除等決定無效;工資及加班費糾紛;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享受生育待遇、工傷待遇;轉移或賠償丟失檔案問題。
五、女性職工情緒激動,易產生不穩定因素。基于女性的情感特點,以及在諸如解除勞動關系導致經濟收入受到影響,受到與男性不平等待遇后的情緒波動等情況,訴訟中女職工更容易沖動,故而在審理中應予以慎重處理。
妥善處理女職工勞動糾紛案件,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對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律意識。勞動爭議不斷增多,既有用人單位故意規避法律、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也有勞動者擇業警惕性不高,維權意識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須通過辦培訓班、電視專題講座、以案說法等形式,加大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依法用工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
二、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我國勞動法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渠道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尤其是婦聯在妥善處理女職工勞動糾紛案件中的職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勞動爭議。勞動保障部門應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職能,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查處,使企業因違法成本過高不敢違法,營造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氛圍。同時指導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勞動標準,督促企業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工作。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用工單位,政府職能部門應督促其建立并積極發揮調解作用,力求把勞動爭議消除在萌芽和初始狀態。勞動仲裁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中要發揮主動性,會同政府、地方工會、企業、工會,引導雙方采取協商辦法解決糾紛,不能“一裁了事”,使大量勞動爭議進入訴訟程序。
三、對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謹慎受理,并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工作組解決糾紛。當前,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引發當事人上訪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國營、集體企業破產或改制引發的職工安置補償、社會保險等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糾紛;參照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管理等人員,因團體單位體制改革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于執行國家房改政策及繳納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糾紛等,此類糾紛涉及面廣,且涉及政府政策的實施,人民法院接到這類案件時,應主動向黨委、政府報告,以便有關部門掌握情況,做好維穩工作,并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工作組解決糾紛或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
四、人民法院應依法慎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逐漸呈現出數量大、涉及當事人多的特點,且勞動關系雙方以利益沖突為主,矛盾較為尖銳,涉及法律關系非常復雜,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群體性上訪等不穩定事件發生。因此,人民法院要選派業務知識較強、審判經驗豐富、善于做調解工作的法官,相對固定組成合議庭,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判人員一方面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吃透精神,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和審判能力,對復雜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另一方面要找準雙方爭議的焦點,積極會同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深入細致的再調解。對調解不成的案件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及法律文書充分扎實的說理來說服雙方,既公正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使勞動者過分要求得以遏制,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邀請熟悉勞動政策法規、富有處理勞動爭議工作經驗的人民陪審員作為專職勞動爭議案件專職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發揮其橋梁作用,拉近法院與群眾的距離,減少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增加調解可能性。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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