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小貼士
1.什么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勞動糾紛。它有如下特征:一是發生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另一方是該用人單位的職工。二是爭議的內容是特定的,必須是實現勞動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問題,如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及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該怎么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可通過下列程序解決:(1)雙方協商解決。(2)調解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3)仲裁解決。雙方不愿或無法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解決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的判決結果為終審判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
3.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有哪些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縣、市、市轄區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4.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是什么?
勞動保障監察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是:(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勞動者應當自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未完待續)
作者:未完待續來源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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