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醒老人再次就業要簽雇用合同
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又有一技之長,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希望再找一份工作發揮余熱。8月16日,西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醒老年朋友,再次就業時,一定要簽雇用合同。
趙女士今年65歲,退休后一直在家休養。趙女士覺得,自己身體健康,在家閑著也是閑著,就應聘到城北區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上班三個月后的一天,趙女士去單位倉庫清點貨物時摔倒,經醫院檢查,趙女士右腳腳踝骨折,胯骨受傷。趙女士住院一個月,花去了近萬元醫藥費。出院后,趙女士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卻遭到拒絕。于是,趙女士向西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為工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認為雖然事故發生在工作中,但不屬于工傷。趙女士很苦惱,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又是因工作原因受傷,怎么就不屬于工傷呢?
西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而趙女士已年滿65歲,即使原來簽有勞動合同,也必須終止,更不用說另行應聘。無效的勞動合同,從簽訂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也就是說,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那么,老年人再次就業時,該如何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西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說,根據法律規定,像趙女士這樣的老年人退休后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用合同,明確雇用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一旦出現意外,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主張自己的權利。(作者:吳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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