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學歷求職引發勞動糾紛
2011-11-21作者:未知來源:銅都晨刊
本報訊 吳某、梁某等人在某食品公司從事產品銷售工作,后公司發現吳某等人入職時提供的大學畢業證書不真實,存在欺詐行為,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的細節上存在不同意見。11月17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該法院調解,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
據了解,吳某等三人受聘到某食品公司從事產品銷售工作。2009年公司內部對員工學歷進行統一審核,發現吳某等人入職時提供的大學畢業證書不真實,存在欺詐行為。2009年12月17日,公司向吳某等人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公司認為:吳某等人入職時提供的大學學歷證書不真實,其提供虛假的證書構成欺詐,此種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吳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吳某等人在應聘時隱瞞了一些事實,向公司提供了不實的個人學歷資料,但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在招聘時對吳某等人所應聘崗位提出了明確的學歷要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吳某等人不勝任其工作,吳某等人工作多年,從側面證明其實際能力符合崗位需要,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有效。但吳某等人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公司在發現該種行為之時,解除勞動合同于法有據。案件經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后,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案件主審法官認為:誠信比工作能力更重要,如果企業在應聘崗位時提出了明確的學歷要求,而應聘者用虛假的學歷證書得到了工作,一旦被公司發現,可視為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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