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報銷拿工資就不用辦社保?
本報訊(通訊員趙寶倉)以報銷支出單據等形式領取報酬,究竟屬于業務代理還是勞動關系?公司應否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失業救濟金?近日,河南省鶴壁市檢察院抗訴了這樣一起案件,經該市中級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中國鐵通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下稱鐵通鶴壁分公司)一次性給付丁飛現金6000元,養老保險費由其個人自行補繳。
2004年3月10日,鶴壁市山城區丁飛與鐵通鶴壁分公司簽訂《業務代理協議》,鐵通鶴壁分公司授權丁飛代理固話、寬帶、電話卡等業務。之后,丁飛到鐵通鶴壁分公司鶴山營業廳上班,負責鶴山營業區的工作,以報銷支出單據等形式領取報酬。
2008年2月,丁飛離開鐵通鶴壁分公司。工作其間,鐵通鶴壁分公司未給丁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失業救濟金。2009年,丁飛多次要求鐵通鶴壁分公司為其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及失業救濟金,均協商未果。
2009年12月3日,丁飛向鶴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主張其要求。2010年4月1日,鶴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鐵通鶴壁分公司為丁飛補繳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的社會養老保險費1.18萬余元(其中單位繳8600余元,個人繳3200余元)及滯納金,并支付丁飛失業救濟金5808元。
鐵通鶴壁分公司不服法院判決,2010年5月7日向淇濱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丁飛自己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和支付失業救濟金,鐵通鶴壁分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0年11月7日,淇濱區法院判決支持鐵通鶴壁分公司主張。丁飛不服,今年8月26日向淇濱區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抗訴。
淇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樊守祿認為,雖然鐵通鶴壁分公司與丁飛簽訂有《業務代理協議》,但丁飛在該公司鶴山營業廳上班,受該公司考核、管理,按照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內部規定支付丁飛報酬,報銷丁飛費用,符合勞動關系特征,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該公司簽訂《業務代理協議》,以不合理的形式用工,意圖規避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淇濱區檢察院據此提請鶴壁市檢察院抗訴該案。9月28日,鶴壁市檢察院向該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近日,經鶴壁市中級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