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前可由工會調解
本報訊(記者 王靜)日前,市總工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企業家協會等四部門聯合發文,今后,在解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過程中實行勞動仲裁、法院審判與工會組織調解相互對接的機制。
依據該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機構、法院民事審判機構在收到勞動爭議糾紛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職權或者經當事人申請,委托職工勞動爭議調解庭(室)先行調解,努力為職工搭建快速、節減、高效、公平、公正的調處渠道和平臺,真正做到疏民怨、解民難。
四部門根據職工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等情況,成立市職工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下設職工勞動爭議調解庭,并聘請了具有多年從業經驗的律師作為調解庭調解員,為職工依法維權搭建快捷便利的訴求渠道。
據悉,四部門在訴前、案件審理過程中、訴后等方面實現聯動:各級法院在立案時,對沒有經過調解的,法院審判機構應將案件相關信息通知職工勞動爭議調解庭(室)先行調解,調解期限以法律規定的立案審查的7日為限。7天的訴前調解中,以工會組織調解為主,調解庭及時向法院告知相關信息。
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審理過程中,四部門還將實行委托調解制度:在案件確定開庭時間后,審判機構以委托函的形式委托工會調解組織參與訴訟中的調解,庭前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工會調解組織作為見證單位在調解協議上蓋章,勞動仲裁機構、法院依法出具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調解書;對庭前審理未果的案件,勞動仲裁機構、法院邀請工會調解人員旁聽庭審過程,工會了解案情,庭后繼續參與調解。
訴后,對于復雜疑難案件、調解不成案件或者已經調解成功的典型案件,建立勞動仲裁機構、法院與工會聯合回訪制度,工會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保持聯系,了解案情發展,勞動仲裁機構、法院與工會保持聯系,持續關注案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勞動仲裁機構、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委托工會調解案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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