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勞動糾紛不打官司就能解決
本報訊 日前,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三方聯合,率先在沈陽市建立了勞動爭議訴前調解聯動機制,一些勞動爭議的糾紛將盡可能地不進入訴訟程序,在人民法院的指導下,相關部門發揮職能作用,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一線,依法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爭議訴前調解聯動機制的要求,訴前調解必須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訴前調解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首選方式,為確保調解聯動的合法性、及時性,以不超過30天為限,達不成調解協議的,依法仲裁或迅速立案受理涉訴勞動爭議。
皇姑區法院副院長周廷昌介紹,調解聯動主要有四種銜接形式:訴前調解、邀請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法院在立案庭設立了勞動爭議訴前調解聯動辦公室,并設一名聯絡員專門負責對接工作。
訴前調解是指未經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對于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立案法官應當積極引導并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基層組織發出訴前調解建議書,進行調解;邀請調解、協助調解工作方面,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工會組織的工作人員或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亦可邀請工會工作人員或者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委托調解即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案件委托工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據了解,聯動的三個部門對基層調解組織將進行業務指導,主動了解基層情況,掌握勞資信息,在勞動爭議初露端倪的時候,會同街道、企業的調解組織在第一時間參與企業裁員、工資協商等重大方案的制定,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對經工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依法進行審查并予以確認,法院免費出具《確定認定書》或《不予確定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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