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工資應按月支付的規定?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正確理解《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應按月支付的涵義,應把握以下二點:
1.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勞動者一次。在一個月內,用人單位無論確定哪一天為工資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于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一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其完成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的工資日期,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得任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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