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社保,員工可以隨時離職且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2011-02-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我弟弟去年到一家公司上班,簽訂了正規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不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時候還不能按時發放工資,F在我弟弟不想在這家公司干了,因合同沒有到期,怕承擔法律責任。請問,如果我弟弟現在不干了,會不會要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你弟弟所在的公司一直不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時候還不能按時發放工資,明顯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規定,你弟弟如果不想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可以選擇離開,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下一篇:生育保險必須至少參保一年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