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津貼不滿也可提起仲裁
2011-04-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你與企業發生的津貼爭議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受案范圍: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 、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因競業禁止糾紛涉及到企業與員工的關系,如果企業從競業禁止條款或協議的角度,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應當作為勞動糾紛處理;若企業以違反競業禁止為由起訴新用人單位不正當競爭,此時違反競業禁止已經成為侵犯他人權利的手段,應作為不正當競爭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
那么,與企業之間的津貼爭議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所謂工資,是指勞動者通過勞動從其所在用人單位獲得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因此,與單位間約定的津貼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津貼問題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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