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012-0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解說】
仲裁委組織調解不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及第26條第2款:“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之規定,裁決該事務所關于試用期工資的條款無效;補發李某差額工資200元。
上一篇: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下一篇:加班費的國家標準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