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與程序
【公積金提取額度】
按要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價格(費用)總額。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尚未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或者不得高于超過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房租部分。
依照《辦法》規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余額的,應當同時注銷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公積金提取程序】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參加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及其復印件或集資建房合法交款收據及其復印件。職工購買住房二級市場的住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付款發票或者合法收據及其復印件。其中購買住房二級市場住房的,還應當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復印件。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復印件。
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證明。
已用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住房貸款擔保的,在解除擔保合同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離休、退休的,應提供縣級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離退休證明及其復印件。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其復印件或者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其復印件。
職工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其復印件。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銀行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憑證以及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每年提取一次。
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其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其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其復印件。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其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
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應征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管理賬戶兩年后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重新就業證明及其復印件。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其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職工,應持單位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管理中心經審核準予提取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結提取手續;經審核不準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不予辦理的決定,并說明原因和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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