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病假工資怎么計算?
試用期是員工成為單位正式職員以前的一段考驗期。試用期期間職工生病的,需要向單位請病假,因此,單位就需要按照規定扣相應的病假期間的工資。但是,勞動法規確定了試用期病假工資的標準,下面為您介紹具體的內容。
試用期病假工資怎么計算?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末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第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
估計有很多職工都不了解試用期期間的內容和規定。在勞動爭議和勞動糾紛中,多數的爭議都是因為試用期的有關事項引起的,對于員工來說,了解法律對于試用期規定的有關內容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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