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崗實習學生報酬不得低于同崗位試用期工資80%
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中要求,頂崗實習學生報酬不得低于同崗位試用期工資80%,那試用期員工工資怎么給付呢?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頂崗實習學生報酬不得低于同崗位試用期工資80%,試用期工資怎么計算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中要求,實習單位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據介紹,這是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從而避免“廉價勞動力”現象發生。
規定要求,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對頂崗實習學生占實習單位在崗人數比例作出約定。明確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規定明確,對不適宜學生實習的情況,如安排一年級學生頂崗實習,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等,均予以了明確禁止。
規定指出,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工資的確定
工資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試用期也要繳社保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而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同時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買社保。所以試用期內也要繳納社保。
試用期有時間限制,超時支付雙倍工資
1、合同期不滿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2、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最多1個月;
3、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最多2個月;
4、合同期限3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6個月;
5、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設立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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