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怎么發放?
在工資福利中大家應該很關注假期工資發放的問題,特別是哺乳假期工資怎樣發放應該是困擾著廣大女性職工的最大的問題了,下面就為大家介紹相關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怎么發放問題的相關解答。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的問題第34條: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前線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如果企業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并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任何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衛生部、原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頒發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婦發[1993]11號)進一步規定,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是不得超過6個月。即哺乳女職工請哺乳假最長可到嬰兒1歲半時為止。
在哺乳期間公司是不能夠解雇女員工的,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對此有嚴格的規定,但是很多公司都沒有嚴格遵守,所以大家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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