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怎么處罰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每個月應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給勞動者,而實際支付工資的時間,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要是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的話,那么就要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那究竟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怎么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支付員工工資的時間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關于臨時和具體工作的工資支付,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8條的規定: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關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如何處罰
用人單位在工資分配方面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支付賠償金,并視情況進行處罰。
(一) 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并支付克扣工資的100%的賠償金。
(二) 拖欠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工資,并視其欠付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欠付一個月以內、三個月以內、三個月以上分別支付所欠工資的20%、50%、100%的賠償金。
(三)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并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工資100%的賠償金。
(四)違反以上規定逾期未改,以及拒發所欠工資和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通知企業所在開戶銀行協助,對欠發工資和賠償金予以強制扣除;并區別責任大小,酌情對用人單位或責任者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
實踐中,針對不同情況的勞動者,可能具體支付工資的時間不同,但在對支付工資的時間作出約定之后,單位就應當嚴格按照這個時間來支付工資給勞動者。而要是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的話,那么就有可能會被責令支付賠償金。因此勞動者要注意此點,主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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