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國家為了完善職工的基本休息福利,出臺了法定假日的規定,確保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容能夠休假或得到高于平時的薪酬。為了確保規定落實到位,國家每年都會對法定假日的休假時間做出明確規定,規定如何休假以及如何調休。
一、2017年國家法定節假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7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1、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
2、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3、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4、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5、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6、中秋節、國慶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二、國家法定假日的工資標準
1、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對加班人員是一種尊重。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
例:春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
2、加班工資適用范圍
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3、帶薪休假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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