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退養工資福利待遇政策是什么?
在現在的很多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中,由于公司業務調整或者是個人的原因,導致職工無法在該公司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齡,小編在本文中針對離崗退養工資福利待遇政策為您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一、生活待遇基本組成部分
1、退養人員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其中,由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的滯后,規定年度內計算退養職工基本生活費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去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前年標準確定;
2、由于要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后才能核定職工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因此規定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職工離崗退養當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標準計算。
3、對基本生活費低于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費+2200的平均值,作為退養職工基本生活費。
4、 所有退養人員每月發放生活費補貼600元。
5、 退養人員生活費待遇,從簽訂離崗協議的次月起執行。
二、離崗退養人員管理原則
1、 各單位應按照國務院111號令的規定,遵循“尚差五年、本人申請、企業批準”的原則,開展職工離崗退養的相關工作。
2、 單位對退養人員應建立管理臺賬,特別是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應按要求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3、 已批準辦理離崗退養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重新上崗,也不能返聘使用。
4、 各單位應加快內部崗位和人員的調整和整合工作,創新勞動組織,充分使用好在崗人力資源,減小因人員退養對當前工作的影響。
5、對于離崗退養人員,按單位人均基本工資和退養人數,核減單位基本工資,事業部、生產廠和子公司的業績工資基數不變;其他單位業績工資基數年內不作調整,次年按生產單位每減少1人帶來的人均業績工資基數增量予以調整(不減人單位不享受該基數增量)。
6、 集團公司對退養人員生活費單列,各單位據實發放。
三、 其它補助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離崗退養的職工,基本生活費不變,僅按新的生活費補貼標準對應原標準補貼額進行補差。
2、2014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退養的,按本辦法確定的離崗退養生活費待遇計算辦法,重新計算離崗退養生活費,如有差異,按就高原則執行。兩類人員新的生活費待遇標準,從本辦法下發的次月起執行。
3、 離崗退養職工可按離崗時上年工資收入,確定當年繳費工資基數,后期原則上不作調整。
4、在后期集團公司工資總額有增長時,可按增幅的一定比例增加離崗退養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記載額度。對擔心影響當期實際收入,不愿提高繳費工資基數水平的職工,可向單位提出書面說明,單位在簽署意見后轉人力資源部辦理。
5、離崗退養職工生活費核定后,原則上不再調整。在集團公司工資總額增長時,可按增幅的一定比例,在集團公司經濟能力可承受范圍內適當增加離崗退養人員生活補貼。在集團公司工資總額下降時,離崗退養人員的生活費待遇不減。
6、 辦法中生活費待遇計算辦法及標準,僅限在當年當月滿足退養條件并在當年當月辦理離崗退養的職工。若由于個人原因,滿足退養條件時未辦理退養而在以后辦理退養的生活費待遇,將根據情況下調生活補貼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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