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輕傷鑒定標準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在一些訴訟案件當中是需要做一些司法鑒定的,鑒定結果對于訴訟案件的結果至關重要,在司法鑒定當中就包括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那么眼睛輕傷鑒定標準又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眼睛輕傷鑒定標準: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治療后遺留有明顯的條狀疤痕達1厘米以上,或遺留瞼內翻、瞼外翻、瞼裂變小或瞼閉合不全(閉目平視時角膜縱軸的分之一暴露以上)。
2、損傷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側眉毛缺失達三分之一或兩側眉毛缺失達一側眉毛的二分之一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骨折應依據X線片、CT片或手術所見等判定。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淚器損傷必須伴有淚器的功能障礙,如溢淚、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外傷性散瞳致瞳孔直徑達0.6厘米以上,且對光反射消失或明顯遲鈍;虹膜根部斷離達周徑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狀體脫位(含半脫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徑達0.2厘米、周邊性白斑直徑達0.4厘米);晶狀體輕度混濁或中央性白斑、周邊性局限性白斑直徑達0.1厘米;玻璃體出現絮狀混濁;視網膜損傷(裂孔、變性)、視神經萎縮等。單純視網膜震蕩不適用本條。
2、損傷致眼球后退達0.1厘米以上的,參照本款評定。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 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 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 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 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1、視功能(視力、視野等)情況應以治療終結、傷情穩定后的視功能為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鑒定時限在傷后三個月以上。
認定外傷所致的視功能障礙,有關病變情況必須與損傷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三項中的一項:
(1)眼球結構器質性改變;
(2)視神經及視覺傳導通路的外傷性改變;
(3)視覺中樞外傷性改變。
2、較傷前視力下降0.2或0.3以上,分別適用于傷前視力已低于0.7或0.5的。
3、視野輕度缺損是指:視野向心性縮小致單眼視野半徑小于50度的或雙眼視野半徑均小于55度的,單眼視野象限性缺損達一個以上象限的。視野半徑是指各方向視野半徑的平均值。視野檢查以白視野為準,認定視野缺損須經兩次以上視野計檢查且結果基本一致。
4、顱腦損傷等造成視野缺損未構成重傷的。
5、損傷致眼球運動功能障礙,單眼活動度減少百分之十五,雙眼活動度減少達一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六)外傷性斜視。
指斜視達15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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