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扣工資行為是違法的?
很多公司都會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利制定一系列的違規扣工資的制度。但這些制度真的合法嗎?實際上,大多數公司規定的扣工資、罰款等制度都是違法的。小編為你介紹哪些扣工資的行為違法。
一、請假扣3倍工資違法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例如: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二、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三、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于職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四、員工辭職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相關知識介紹:
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損失可扣除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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