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的工資福利有哪些?
社會團體是經過我國相關部門審核編制的,所有的準備和審核都完成以后才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而社會團體因為人數在一定的范圍內,不會有太多的人數。所以說社會團體的行動力和執行力相比較其他的團體而言更加強勢。而因為社會團體執行力強大,所以社會團體的工資福利也算比較高的。那么社會團體的工資福利是怎么規定的?
一、社會團體的工資福利
1、社團編制適用于經民政部核準登記的各類全國性社會團體。
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應本著精簡原則,以自身活動需要和經費開支可能為依據,提出編制數額,報請民政部核定。本規定下發后,編制管理部門不再對社會團體核定行政和事業編制。原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應持原編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記,并在一定期限內轉為社團編制。社會團體是指以會員為基礎的,通過會員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開展工作的社會組織。按照現行法規,應設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決策和執行機構。民政部門登記的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等均屬于此類。
2、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政府部門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開支國家行政、事業經費的社會團體,應積極創造條件,限期實現經費自理。
3、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及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團體的兼職領導人及兼職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領取工資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被聘用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原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退休條件和待遇標準,按國家有關退休規定執行,費用由聘用的社會團體支付。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地區,社會團體應按有關規定繳納退休養老金,參加社會統籌。被聘用的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退休、離休,其福利待遇按國家對退休、離休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應認真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成立全國性組織的通知》中“未經上級批準,不要擔任或兼任這類組織職務”的規定執行。
根據我國的相關的法律規定,社會團體的種類有很多。并且因為社會團體的種類繁多,各行各業的人才都涌入了市場,可以說掀起了經濟的狂潮。而我國社會團體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特殊的權利。并且我國社會團體的工資福利符合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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