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前解除合同違約
2011-10-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去年8月,王先生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期內由該公司對王先生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承擔培訓費用,王先生自培訓之日起必須為公司服務5年,否則承擔每年3萬元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該公司即安排王先生進行了半年的專業技術培訓,并支付了相關的培訓費用2萬元。近日,王先生想離開公司,公司以其違反服務期約定為由,要求他承擔違約金9萬元。王先生想問:他是否應該支付這筆款項?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按照上述規定,由于該公司與王先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已經超過培訓費用,所以,該約定是無效的,但這并不等于說王先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因為不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多高的違約金,都只能按照實際培訓費用及尚未履行的服務期來計算違約金。
王先生的實際培訓費用是2萬元,服務期為5年,因此每年分攤的培訓費為4000元。假如王先生為該公司已經服務滿2年,那么在辭職時,所應支付的違約金是:(5年-2年)×4000元=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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