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終止合同決定、簽無固期勞動合同
【案情】
王某于1975年到紡織公司從事大壞車崗位工作,王某與紡織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7日,王某因腰椎退行性變、頸椎退變向紡織公司申請病假休息,直至2010年3月10日。在病休期間,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紡織公司僅發放病假工資340元,2009年11月紡織公司發放病假工資277.8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未發放病假工資。
2010年3月10日,王某被調崗到整理車間工作。2010年5月31日起紡織公司發放工資為612.2元、614.2元、619.2元不等。
王某在2010年12月31日收到紡織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要求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一、王某患病住院,在醫療期內紡織公司應支付病假工資,并且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而紡織公司在其病休期間發放工資為340元、277.8元,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紡織公司補發病假工資差額。
二、王某正式上班工作后,紡織公司發放工資為612.2元、614.2元、619.2元不等,也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可以要求補發最低工資差額。
三、王某在紡織公司工作達35年,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王某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紡織公司就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紡織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撤銷。
【勞動仲裁】
2011年2月19日,董律師將勞動仲裁申請書遞交濰坊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11年3月10日,勞動仲裁委主持調解未成。2011年3月15日,勞動仲裁委立案受理,并于4月7日9:00開庭。
2011年4月30日濰坊高新區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內容如下:
一、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由被申請人(紡織公司)向申請人(王某)支付病假工資差額2954.2元及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2777元,兩項共計5731.2元。
二、撤銷被申請人于2010年12月31日做出的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三、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被申請人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提示】
本案勞動仲裁委撤銷了終止勞動合同決定,依據相關規定,王某可以向公司索要仲裁期間的工資。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m.610041.com
上一篇:加班費14萬經濟補償金3.3萬
下一篇:是勞務作業承包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