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中勞動合同關系何時解除
[案情]
原告李某系某市軸承廠退休職工。2003年6月,李某被被告某市廣播電影電視局招聘從事動力部值班工作,負責電氣設備等維護保養、操作的工作,并簽有半年勞動合同。從2004年后未再簽訂勞動合同。原告于2006年8月從某市軸承廠退休并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但其并未將此事通知某市廣電局。某市廣電局于2009年5月獲知李某早在2006年8月辦理退休手續,遂通知李某解除勞動合同,6月26號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于2009年7月20日以主體不符為由,不予受理。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市廣電局支付賠償金、年休假補償金、加班工資、平時加班工資等共計2萬余元。
[爭議]
在該案中,廣電局應否支付賠償金、年休假補償金、加班工資、平時加班工資的關鍵在于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在何時解除的。
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雙方雖自2004年以后就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故認定雙方于2006年8月便終止了勞動合同。從2006年9月開始雙方之間存在的即為雇傭關系。因此就不存在適用勞動合同法雙罰工資的情況,原告訴請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雙方自2003年6月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關系建立。雙方2004年后雖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其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之后事實勞動關系并不隨著原告的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金而當然終止。終止的僅僅是導致原告退休的原告與某市軸承廠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被告某市廣電局無故解除其與原告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為此而支付賠償金。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法學原理,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但是,勞動合同終止,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并不是說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是說合同終止之后,雙方不再執行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由此可知,所謂勞動合同終止都是特指的某一個勞動合同,而非泛指的涉及某人的全部勞動合同。
同理,上述論證在發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情況中都適用。筆者認為由于原告李某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僅僅是建立在某一特定勞動關系的基礎上,因此這也就只能導致李某與軸承廠的勞動關系自動終止。不能僅僅因為李某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就剝奪李某建立、維護其他勞動關系的權利。而且李某雖然已經退休,但是其并未達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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